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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北政行復〔2024〕7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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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北區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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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陳XX
申請人:蒙XX
申請人:蒙XX
申請人:蒙XX
被申請人:柳州市公安局沙塘派出所。
申請人請求:
一、依法確認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內向申請人作出申請答復行為違法。
二、責令被申請人向申請人作出戶口投靠遷入登記錯誤更正申請答復。
申請人稱:
一、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內履行職責向申請人作出申請答復行為違法。
根據申請人于2024年8月15日向柳北區沙塘派出所郵寄戶口投靠遷入登記錯誤更正申請書,至今未收到被申請人作出戶口登記錯誤申請書面答復,明顯超過法定期限,由此充分證明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內履行職責向申請人作出申請答復行為違法。
二、被申請人登記陳XX為戶主明顯錯誤。
?? (一)在于2008年1月10日申請人:陳XX與蒙XX屬于配偶關系,以投靠方式遷入蒙XX戶主同戶,申請人蒙XX、蒙XX與蒙XX屬于子女關系,以投靠關系遷入蒙XX戶主同戶,蒙XX與蒙XX屬于孫子關系投靠式遷入蒙XX戶主同戶,根據申請人是以投靠方式遷入柳州市柳北區沙塘鎮XX村XX巷XX號與蒙XX戶主同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五條規定,戶口登記以戶為單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處的立為一戶,以主管人為戶主,根據法律規定蒙XX屬于該戶戶主。
?? (二)根據蒙XX個人在柳州市柳北區XX村第XX村民小組分配有宅基地,并獲得相關部門批準開工建房落戶,并且房屋所有權是蒙XX,因此蒙XX屬于該戶戶主,申請人陳XX是以投靠方式遷入蒙XX戶,不具有作為戶主資格,也不符合法律規定作為戶主登記。
(三)申請人陳XX并未在XX村XX屯分到宅基地建有房屋,不符合登記為戶主的條件。由此,充分證明柳州市公安局沙塘鎮派出所,將投靠人陳XX配偶登記為廣西柳州市柳北區沙塘鎮XX村XX巷XX號家庭戶戶主,明顯錯誤,因此,申請人根據《戶口登記條例》相關條例,依法申請被申請人作出更正登記錯誤證明。
三、被申請人登記戶主錯誤,造成申請人權利直接產生影響,侵害到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因被申請人登記戶主錯誤,讓申請人不成為投靠蒙XX家庭戶主的家庭成員,造成申請人對蒙XX承包的土地及房屋財產繼承直接產生影響,明顯侵害到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因此被申請人必須向申請人作出登記錯誤說明,或者作出登記錯誤更正證明。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內履行職責向申請人作出申請答復行為違法事實清楚,根據《戶口登記條例》相關條例,被申請人登記錯誤事實清楚,被申請人登記戶主錯誤,造成申請人權利直接產生影響事實清楚,申請人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根據《行政復議法》第十一條規定向復議機關提起行政復議,請求復議機關查明事實,作出公正裁決。
被申請人稱:
經調查了解,申請人陳XX的老公系沙塘村原村民蒙XX;申請人蒙XX和申請人蒙XX系蒙XX、陳XX的子女;申請人蒙XX系蒙XX、陳XX的子孫。
2008年1月10日,申請人與蒙XX到柳州市公安局沙塘派出所戶籍辦證廳以夫妻投靠、子女隨遷對方式辦理戶口遷移手續。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辦公廳關于印發全區進一步改革戶籍管理制度實施辦法的通知》(桂政辦發[2005]35號)的文件要求,申請人陳XX等4人在辦理戶口遷入時,需要將被投靠人蒙XX標注為“戶口性質:農業戶口”的原戶口本收回,重新更換為標注為“戶口性質:居民戶口”的戶口本。蒙XX不愿把標注為“戶口性質:農業戶口”的戶口本更換成標注為“戶口性質:居民戶口”的戶口本。戶籍民警根據當事人的意愿和當時的戶口遷移政策,保留了蒙XX的原戶口本,并將申請人陳XX等4人的戶口從柳北區沙塘鎮XX街XX號遷入蒙XX的同一戶籍地址,即柳北區沙塘鎮XX村XX巷XX號,并由陳XX當戶號“XXXX”的戶主,其戶口性質:“居民戶口”,當事人簽字予以確認。
??? 綜上所述,柳州市公安局沙塘派出所當年是依法依規辦理申請人的戶口遷入登記業務,不存在登記錯誤之處。
2015年1月10日,蒙XX因病死亡。1月26日,其家人到所為其辦理了死亡戶口注銷,戶號“XXXX”因唯一人員死亡戶口注銷后也隨之消失。2018年,柳州市北部生態新區柳長路道路拓寬改建工程項目,征收了原蒙XX承包的位于XX的菜地。2021年、2023年,柳北區人民法院先后對申請人陳XX、蒙XX、蒙XX和蒙XX等人和柳北區沙塘鎮XX村民委第XX村民小組的承包地征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一案作出民事判決。
2021年11月份,申請人陳XX向公安機關相關部門投訴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沙塘派出所在2008年辦理其和子女戶籍遷移登記時存在錯誤。沙塘派出所和柳北分局信訪部門依法向申請人陳XX等人作出答復。2022年3月9日,申請人陳XX就其投訴的“戶籍遷移問題”簽有《停訪息訴承諾書》。2024年6月28日、7月2日、7月8日、8月5日,申請人蒙XX、陳XX等人就“戶籍問題”多次通過電話向柳州市人民政府熱線12345進行反映投訴。針對申請人就同一問題事項不斷地重復反映投訴。我公安機關都依法作出了答復。綜上所述,我公安機關一直以來都在依法答復申請人蒙XX、陳XX等人的訴求,不存在不履行法定職責的問題。
現答復人請求柳州市柳北區人民政府依法駁回申請人陳XX、蒙XX、蒙XX和蒙XX的復議請求。
經審理查明:
申請人于2024年8月15日向柳北區沙塘派出所郵寄《戶口投靠遷入登記錯誤更正申請書》,被申請人于2024年8月16日簽收該申請書。截止至申請人行政復議之日,仍未收到被申請人作出的戶口登記錯誤申請書的書面答復,明顯超過法定的辦結期限。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答復申請人的行為,于2024年10月22日向本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請求1、依法確認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內向申請人作出申請答復行為違法;2、責令被申請人向申請人作出戶口投靠遷入登記錯誤更正申請答復。
另查明,2008年1月10日,申請人因夫妻投靠由廣西柳州市柳北區沙塘鎮XX街XX號移入廣西柳州市柳北區沙塘鎮XX村XX巷XX號,遷移前申請人戶口本標注為非農業戶口,被投靠人蒙XX的戶口本標注為農業戶口。申請人將戶籍遷入被投靠人蒙XX的戶口,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辦公廳關于印發全區進一步改革戶籍管理制度實施辦法的通知》(桂政辦發[2005]35號)的要求,申請人陳XX等4人在戶口遷入時,需要將被投靠人蒙XX的舊戶口本(標注有農業戶口)收回,更換為統稱“居民戶口”的戶口本,被投靠人蒙XX不愿把標注為“戶口性質:農業戶口”的戶口本更換成標注為“戶口性質:居民戶口”的戶口本。柳北分局戶籍民警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和當時的戶口遷移政策,保留被投靠人蒙XX的舊戶口本,并將申請人陳XX等4人的戶口遷入廣西柳州市柳北區沙塘鎮XX村XX巷XX號,由申請人陳XX當戶主,與被投靠人蒙XX使用同一戶籍地址,當時到所辦理遷戶業務的被投靠人蒙XX及其家屬沒有提出異議并簽字同意辦理。2015年1月10日,被投靠人蒙XX因病去世。2015年1月26日,其家人到所為其辦理了死亡戶口注銷,戶號“XXXX”因唯一人員死亡戶口注銷后也隨之消失。
另查明,2021年11月,申請人向公安機關相關部門投訴被申請人在2008年辦理其和子女戶籍遷移登記時存在錯誤。被申請人和柳北分局信訪部門依法向申請人陳XX等人作出答復。2022年3月9日,申請人陳XX就其投訴的“戶籍遷移問題”簽有《停訪息訴承諾書》。
另查明,2024年6月28日、7月2日、7月8日、8月5日,申請人就“戶籍問題”通過電話向柳州市人民政府熱線12345進行反映投訴。針對申請人就同一問題事項不斷地重復反映投訴。被申請人都依法作出了答復。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1.柳州市柳北區沙塘鎮沙塘村民委員會開具的蒙XX死亡證明復印件;2.《死亡戶口注銷單》(第三聯)打印件;3.申請人申報戶口遷移的《常住人口登記表》打印件4份;4.《登記事項變更和更正記載》打印件;4.申請人《投訴信》打印件;5.申請人陳XX《停訪息訴承諾書》復印件;6.《情況說明》復印件;7.2024年6月28日、7月2日、7月8日、8月5日《公文處理領導批示登記(轉辦卡)》及情況匯報4份;8.(2023)桂0205民再XX號《民事判決書》復印件。
本機關認為: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三條第一款:“戶口登記工作,由各級公安機關主管。城市和設有公安派出所的鎮,由公安派出所管轄區為戶口管轄區;鄉和不設公安派出所的鎮,以鄉、鎮管轄區為戶口管轄區。鄉、鎮人民委員會和公安派出所為戶口登記機關。”之規定,被申請人作為柳州市柳北區的戶籍管理部門,具有在本行政區域內對公民進行戶口登記工作的法定職權。
二、2024年8月15日申請人向柳北區沙塘鎮沙塘派出所郵寄《戶口投靠遷入登記錯誤更正申請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戶口登記的內容需要變更或者更正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戶口登記機關審查屬實后予以變更或者更正。”的規定,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的更正申請書后,應當對申請人申請更正的事項進行審查,并將辦理結果反饋給申請人。本案中,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提交的《戶口投靠遷入登記錯誤更正申請書》后,沒有對申請人申請更正事項進行審查,也沒有將辦理結果反饋給申請人,未履行法定職責,本機關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未履行法定職責,本機關不予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決定如下:
責令柳州市公安局沙塘派出所按程序對申請人提交的《戶口投靠遷入登記錯誤更正申請書》重新進行處理。
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柳州市柳南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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