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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北政行復〔2024〕8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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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北區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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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陶XX
委托代理人:陶XX
被申請人:柳州市柳北區綜合行政執法局。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2024年9月13日作出的柳柳北城管罰決字〔2024〕第XX號《柳州市柳北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行政處罰決定書》,于2024年11月11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依法已予受理?,F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被申請人2024年9月13日作出的柳柳北城管罰決字〔2024〕第XX號《柳州市柳北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申請人稱:
一、見《關于廣西冶建第XX生活區XX棟XX號房所拆除墻體為非承重墻的說明》。
二、見《陳述申辯意見書》。
被申請人稱:
一、被申請人具有對申請人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進行罰款的行政處罰權。
二、被申請人對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
三、被申請人對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程序合法。
四、關于申請人的行政復議申請:
1、廣西XXXX公司(以下稱“XX公司”)出具的《關于廣西冶建第XX生活區XX棟XX號房所拆除墻體為非承重墻的說明》(以下稱“拆除說明”)不具備證明效力。
首先,XX公司僅具備監理資質,不具備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或房屋安全鑒定資質,XX公司對涉案房屋出具的拆除說明不具備證明效力。
其次,XX公司出具的拆除說明所載明的工程師為陶XX,而陶XX系本案被答復人的兒子,也是被答復人在本案中所委托的代理人,陶XX與本案存在利害關系,不能作為鑒定人員或其他角色參與案涉房屋的檢測或鑒定工作。
2、被答復人提出的觀點與廣西XXXX公司《檢查報告》內容不一致,而該《檢查報告》已明確被答復人所拆除的墻體確為承重墻。
3、針對申請人提出的對墻體進行了砌筑恢復,被申請人于2024年11月19日去現場核實,經與樓上402、502、602號房對比,申請人已恢復部分墻體,未按照原樣恢復。
綜上所述,答復人對被答復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之規定,依法應予維持。
經審理查明:2024年5月20日,被申請人委托廣西XXXX公司對申請人位于柳北區北雀路XX區XX號廣西XX公司第XX生活區XX棟XX單元XX號房屋拆改的墻體是否為承重墻進行質量檢查,并出具了《檢查報告》,檢查結果為“該建筑結構為磚混結構,以上拆改的砌體構件為承重墻構件。”。2024年5月29日被申請人對申請人涉嫌在裝修過程中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進行立案調查,并于當日向申請人送達了柳柳北城管調字〔2024〕第XX號《調查通知書》和柳柳北城管責改通字〔2024〕第XX號《責令改正違法行為通知書》,并制作了《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現場勘驗檢查筆錄》。2024年6月5日,陶XX攜帶申請人的委托書及相關材料來到被申請人處處理案涉違法行為,被申請人對陶XX制作了調查筆錄;2024年6月28日,被申請人將其委托廣西XXXX公司對申請人位于柳北區北雀路XX區XX號廣西XX公司第XX生活區XX棟XX單元XX號房屋拆改的墻體是否為承重墻出具的《檢查報告》出示給申請人,并制作了《調查筆錄》。隨后經法制審核、集體討論,行政處罰審批等程序,仍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處罰決定,被申請人于2024年8月23日對本案進行了延期。2024年8月22日,被申請人擬對申請人作出罰款人民幣陸萬肆千元整的行政處罰,并于當日向申請人送達了柳柳北城管工程質量罰聽告字〔2024〕第XX號《行政處罰及聽證告知書》,告知申請人有提出書面陳述、申辯意見以及聽證的權利。2024年8月29日,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提交了《陳述申辯意見書》。被申請人未采納申請人的陳述、申辯,于2024年9月13日對申請人作出柳柳北城管罰決字〔2024〕第XX號《柳州市柳北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行政處罰決定書》,并依法送達給申請人。申請人對該處罰決定不服,于2024年11月11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柳柳北城管罰決字〔2024〕第XX號《柳州市柳北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證明:1、柳柳北城管立字〔2024〕第XX號《立案審批表》復印件;2、柳柳北城管責改通字〔2024〕第XX號《責令改正違法行為通知書》及送達回證復印件;3、柳柳北城管調字〔2024〕第XX號《調查通知書》復印件;4、《現場勘驗筆錄》復印件;5、授權委托書、陶XX、陶XX身份證復印件;6、房屋所有權證復印件;7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送達地址確認書復印件;8、2024年6月5日、2024年6月28日制作的《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案件調查筆錄》復印件;9、《關于廣西冶建第XX生活區XX棟XX號所拆除墻體為非承重墻的說明》復印件;11、工程監理質量證書復印件;12、廣西XXXX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13、《關于鑒定冶建第XX生活區及XX大院住戶所砸墻體是否為承重墻的復函》復印件;14、《檢查報告》復印件;15、廣西XXXX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16、廣西XXXX公司《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證書》復印件;17、柳州市柳北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案件調查終結報告;18、柳柳北城管立字〔2024〕第XX號案件法規科審核意見書復印件;19、重大案件集體討論記錄復印件;20、行政處罰審批表復印件;21、《相關事項審批表》復印件;22、柳州市柳北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聽證通知書及送達回證復印件;23《陳述申辯意見書》復印件;24、柳州市柳北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行政處罰決定書及送達回證、送達照片復印件;25、責令改正情況復查記錄復印件。
本機關認為: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年修正)第十八條第二款,以及國發〔2002〕17號《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決定》、《城市管理執法辦法》第八條、柳政發〔2016〕43號《柳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柳州市城市管理執法體制改革試點實施方案>的通知》,被申請人對轄區內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裝修過程中,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的具有行政處罰權。
二、2024年5月29日被申請人對申請人涉嫌在裝修過程中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進行立案調查,經委托有資質的機構檢查、現場勘驗、制作詢問筆錄等一系列程序后(期間因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處罰決定,被申請人于2024年8月23日對本案進行了延期。),2024年8月22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送達了柳柳北城管工程質量罰聽告字〔2024〕第XX號《行政處罰及聽證告知書》,告知擬對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并告知申請人有提出書面陳述、申辯意見以及聽證的權利。2024年8月29日,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提交了《陳述申辯意見書》。在規定的期限內,申請人未提出聽證請求。被申請人未采納申請人的陳述、申辯,于2024年9月13日對申請人作出柳柳北城管罰決字〔2024〕第XX號《柳州市柳北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行政處罰決定書》,并依法送達給申請人。整個案件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本機關予以支持。
三、根據發《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裝修過程中,不得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以及《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禁止下列行為:(一)未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變動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之規定,申請人在未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前,不得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本案中,廣西XXXX公司(以下稱“XX公司”)出具的《關于廣西冶建第XX生活區XX棟XX號房所拆除墻體為非承重墻的說明》所載明的工程師為陶XX,而陶XX系本案申請人的兒子,也是申請人在本案中所委托的代理人,陶XX與本案存在利害關系,不能作為鑒定人員或其他角色參與案涉房屋的檢測或鑒定工作。申請人在本案中也未提交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
綜上所述,柳州市柳北區綜合行政執法局作出的柳柳北城管罰決字〔2024〕第XX號《柳州市柳北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本機關予以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決定如下:
維持柳州市柳北區綜合行政執法局作出的柳柳北城管罰決字〔2024〕第XX號《柳州市柳北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柳州市柳南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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