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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北政行復〔2024〕8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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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北區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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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藍XX
被申請人: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柳北大隊。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于2024年11月13日作出的編號XXXXXX的《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依法已予受理。現已審理完畢。
申請人請求:撤銷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柳北大隊作出的編號XXXXXX的《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
申請人稱:申請人于2024年11月13日10時30分在柳長路長塘小學前路段駕駛機動車桂BXXXX正常行駛,由于該路段車輛繁忙,前后左右全部都是大車行駛,申請人緊跟大貨車后面,無法看清前面信號燈,造成違章記錄。申請人保證今后開車認真行駛,加強學習道路安全駕駛相關法規,保證避免駕駛類似發生,特此向柳北大隊申請撤銷桂BXXXX車輛2024年11月13日的違章記錄。
被申請人稱:
一、事實:2024年11月13日10時30分許,申請人駕駛行經柳北區柳長路長塘小學門前路段時,由于申請人所駕駛的桂BXXXX號小型汽車違反機動車信號燈通行,被被申請人執勤民警蔡XX、周XX查處,執勤民警在現場按程序開具了編號XXXXXX的《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申請人當場在處罰決定書存檔聯上簽字,民警現場將處罰決定書送達申請人。
二、理由: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九條第一款之規定,申請人作為柳州市公安局的交通管理部門,具有在本行政區域內對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作出相應行政處罰的法定職權。
(二)2024年11月13日10時30分許,被申請人執勤人員發現有一輛灰色小型汽車在柳長路由北向南行駛至柳長路長塘小學路段時,未按照交通信號通行,執勤人員將該車攔下。經檢查,該車為桂BXXXX號小型汽車,車輛駕駛員為藍XX,證據號碼為452231****5512。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廣西壯族自治區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八)項之規定,執勤民警作出編號XXXXXX的《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對其予以200元罰款,同時根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記6分。
(三)通過查看執勤人員的執法記錄儀,桂BXXXX號小型汽車2024年11月13日10時30分許通過柳長路長塘小學門前路口,該時段路口無大車通行。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對違法行為的處理,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相當,依法作出的編號XXXXXX的《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于2024年11月13日10時30分許,駕駛桂BXXXX號小型汽車在柳長路由北向南行駛至柳長路長塘小學路段時,遇機動車信號燈紅燈,其未停車等候,違反機動車信號燈通行。申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機動車信號燈和非機動車信號燈表示:(三)紅燈亮時,禁止車輛通行。”的規定,被申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處罰。”、《廣西壯族自治區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八項“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200元罰款:(八)不按交通信號通行的;”以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第十條第(八)項“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交通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6分:(八)駕駛機動車不按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的;”的規定,對申請人作出作出編號XXXXXX的《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對其作出200元罰款,記6分的行政處罰。申請人對該行政處罰不服,于2024年11月13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請求撤銷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柳北大隊作出的編號XXXXXX的《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1.編號XXXXXX的《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復印件;2.申請人當天執法記錄儀視頻。
本機關認為: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條“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交通、建設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有關的道路交通工作。”被申請人有依法處理柳北區范圍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定職責。
二、根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第十八條“作為處理依據的交通技術監控設備收集的違法行為記錄資料,應當清晰、準確地反映機動車類型、號牌、外觀等特征以及違法時間、地點、事實。”的規定,執法記錄儀的視頻作為作出本案行政處罰的依據,應當清晰、準確地反映機動車類型、號牌、外觀等特征以及違法時間、地點、事實。經查看本案執法記錄儀視頻,圖像模糊,未能準確反映機動車的號牌,而被申請人亦不是在設置信號燈路段當場攔截申請人,并對其進行處罰。因此,以此視頻作為本案作出處罰的依據明顯證據不足,被申請人認定事實不清,本機關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柳北大隊2024年11月13日作出的編號XXXXXX的《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認定事實不清,本機關不予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決定如下:
撤銷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柳北大隊2024年11月13日作出的編號XXXXXX的《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
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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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柳州市柳北區人民政府
????????????????????????????? 2025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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