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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北政行復〔2024〕8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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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北區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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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蔡XX
被申請人: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于2024年9月27日作出的柳北行罰決字[2024]XX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于2024年11月20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依法已予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于2024年9月27日作出的柳北行罰決字[2024]XX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申請人稱:
1、被申請人作出的處罰決定書無任何事實依據。處罰決定書所認定的事實,申請人覺得莫名其妙,既不知道什么是參與“天道師”活動,更不知何行為是“利用迷信活動擾亂社會秩序”?申請人這些年和朋友們學習儒家傳統文化修身齊家,學習心理學處理親子關系,改善了身體健康,和諧了朋友關系,對與家人修復了親情關系。申請人的變化和成長,自然有影響到接觸其的人,特別是其家人,他們和申請人一樣,成為一個心態積極健康,樂意助人的人。這些與擾亂社會秩序有何關聯,申請人的行為有造成別人的損失嗎?如果申請人的行為確有違反了法律法規,有受害人投訴,給社會造成惡劣影響,申請人甘愿受罰并真心改過。
2、被申請人在處罰過程中,對申請人有不能理解的欺詐的惡意。在申請人接受詢問時,一直配合被申請人,未作出任何違抗行為,為何卻多次讓申請人戴上手銬?申請人被處罰的是行政拘留,屬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依法應當通知申請人可以聽證,讓申請人明白錯在哪里,有什么證據?申請人是一名沒有任何犯罪記錄受過良好教育守法愛國的中年女性,不是社會危險分子,懇請給予申請人學習、改進的機會。在要求申請人簽字的文書中有放棄聽證的表述,被拘留后還不給申請人處罰決定書原件,是其多次催促下,被申請人讓申請人寫不向社會公開才拿到的處罰決定書,這些讓申請人內心充滿了疑惑與不解,執法的依據到底是什么?政府的公信何在?
綜上所述,申請人想保護自身合法權益,更為了還要相信政府,相信法律,依法提起行政復議。
被申請人稱:
經調查了解,申請人于2010年開始接觸并拜師“天道師”,2016年6月正式拜師,其“天道師”的引路人是陳XX,主帶前賢是張XX。近年以來,申請人擔任“天道師”柳州市的“禎悅小組”組長,小組成員有申請人的妹妹陸XX、申請人的母親唐XX、劉XX、申請人的表弟唐XX和唐XX的妻子何XX等人,以其妹妹的房子柳州市高新明珠XX單元XX樓XX號為主要學習、修道的場所,并掛牌“禎悅工作室”,學習內容涉及人的靈魂分有層次并可以升級、凈化靈魂和“天道師”行功、供養等。另外還查明,申請人曾經向王XX轉賬30800元人民幣的“天道師”行功、供養費,向張XX轉賬54400元的“天道師”行功、供養費。
申請人涉嫌利用迷信活動擾亂社會秩序,被申請人于2024年9月27日依法立案,于當日依法傳喚申請人到公安機關接受詢問取證。經調查取證,被申請人綜合申請人的詢問筆錄、現場筆錄等在案證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于2024年9月27日對申請人利用迷信活動擾亂社會秩序的違法行為處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處罰。其他涉案人員已經另案處理。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于2024年9月27日作出的柳北行罰決字[2024]XX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裁量幅度合適、法律依據準確,請復議機關依法駁回申請人的復議訴求。
經審理查明:2024年9月27日,被申請人依法對申請人涉嫌利用迷信活動擾亂社會秩序進行立案,并于當日以書面的形式傳喚申請人到被申請人處進行詢問取證。2024年9月27日15時20分,被申請人對申請人制作了現場筆錄,告知申請人此次傳喚的目的,申請人拒絕在現場筆錄上簽字,被申請人對此情況在現場筆錄上備注“違法嫌疑人蔡XX拒絕簽字。”,辦案民警在現場筆錄上簽字確認,隨后對申請人進行了人身安全檢查。并向申請人送達了《行政案件權利義務告知書》,告知申請人在傳喚期間享有的權利、義務。同日18時55分,長塘派出所的民警對申請人進行了詢問,并制作了詢問筆錄,筆錄中申請人承認其是天道師“禎悅小組”的組長,并供述其小組的成員、活動地點,并承認了自身錯誤,保證今后不參加“天道師”的任何活動。隨后,被申請人經審批程序,對申請人制作了《行政處罰告知筆錄》,告知申請人對其擬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處罰,申請人拒絕簽收該《行政處罰告知筆錄》,辦案民警在現場筆錄上簽字確認。2024年9月27日,被申請人對申請人作出柳北行罰決字[2024]XX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對申請人作出了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處罰,并當場送達給申請人,申請人在處罰決定書上簽字捺印。申請人對被申請人作出柳北行罰決字[2024]XX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不服,于2024年11月20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于2024年9月27日作出的柳北行罰決字[2024]XX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1.行政案件立案登記表(復印件1份);2.指定管轄決定書(復印件1份);3.傳喚證(復印件1份);4.現場筆錄(復印件1份);5.《違法犯罪嫌疑人人身安全檢查情況登記表》(復印件1份);6.《公安行政案件權利義務告知書》及2024年9月27日申請人《詢問筆錄》(復印件1份);7.公安行政處罰審批表(復印件1份);8.《行政處罰告知筆錄》(復印件1份);9.柳北行罰決字[2024]XX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復印件1份);10.行政拘留執行回執(復印件1份);11.行政拘留家屬通知書(復印件1份);12.人員基本信息(復印件1份);13.證人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復印件1份);14.柳公城詢通字〔2024〕XX號《詢問通知書》(復印件1份);15.申請人2024年8月15日《詢問筆錄》(復印件1份);16.申請人銀行交易流水(復印件2份)。
本機關認為: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條“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第七條第一款“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的治安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治安管理工作。”的規定,被申請人有對本案作出處罰決定的法定職責。
二、2024年9月27日,柳州市公安局向被申請人送達了柳公指管字〔2024〕XX號《指定管轄決定書》,對XX專案進行指定管轄。被申請人當日對申請人涉嫌利用迷信活動擾亂社會秩序的案件進行立案,隨即傳喚XX專案涉案人員,即申請人到被申請人處進行詢問取證。經詢問申請人,申請人承認了自身錯誤,保證今后不參加“天道師”的任何活動。被申請人經過審批后,對申請人制作了《行政處罰告知筆錄》,告知申請人對其擬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處罰,申請人拒絕簽收該《行政處罰告知筆錄》,辦案民警在現場筆錄上簽字確認。2024年9月27日,被申請人對申請人作出柳北行罰決字[2024]XX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對申請人作出了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處罰,并當場送達給申請人,申請人在處罰決定書上簽字捺印。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程序合法。
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八條“公安機關作出吊銷許可證以及處二千元以上罰款的治安管理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權要求舉行聽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要求聽證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依法舉行聽證。”的規定,該條款已明確治安管理行政處罰中“應當”告知聽證權利的范圍,且該范圍并不包含行政拘留。本案中,被申請人給予申請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處罰決定,并不在治安管理行政處罰中“應當”告知聽證權利的范圍,申請人在案件過程中,也沒有提出聽證申請,申請人稱被申請人故意剝奪其聽證權,沒有法律依據。
綜上所述,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于2024年9月27日作出的柳北行罰決字[2024]XX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決定如下:
維持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于2024年9月27日作出的柳北行罰決字[2024]XX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柳州市柳南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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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柳北區人民政府?????
?????????????????????????? 2025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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