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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北政行復〔2024〕8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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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北區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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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陳XX。
被申請人:柳州市柳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對其投訴舉報事項通過12315平臺推送的不予立案短信回復,于2024年11月19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依法已予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1、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舉報不予立案告知短信,責令被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對申請人的舉報重新處理。2、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投訴不予立案的告知短信,責令被申請人依法組織調解。
申請人稱:
申請人于2024年9月1日購買了廣西XXXX有限公司銷售的“花生油”后認為其宣傳材料中存在虛假內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八條的規定,保健食品廣告都不得含有表示功能、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更何況是普通食品,普通食品宣傳功效,是對普通食品本身性能和功能的虛假描述,容易引起消費者的誤解。申請人認為其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廣告法》、《食品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于2024年9月6日通過郵政掛號信函(XXXXXX)向柳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寄遞實名投訴舉報材料,根據屬地管理規定,申請人的投訴舉報信轉辦到被申請人處,被申請人于9月19日作出投訴受理決定,于同年9月30日作出舉報不予立案告知短信,決定不予立案。又于同年11月7日作出投訴辦結短信回復,告知投訴不予立案。
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投訴,是指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與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請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解決該爭議的行為。本辦法所稱的舉報,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反映經營者涉嫌違反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線索的行為。”,即投訴為組織調解,舉報為是否立案。被申請人于9月19日受理投訴,于11月7日作出告知短信,稱已辦結,并未說明辦結結果以及依據。而是對投訴決定不予立案,被申請人沒有明示辦結依據,且不符合《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三條中的投訴的定義,應予撤銷糾正。
可以依法不予立案的情形包括“未造成危害后果、危害后果輕微、無主觀錯誤。”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不屬于《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中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情形,本案中,申請人作為舉報的特定對象,商戶亦未退賠也未達成和解,也不滿足“危害后果輕微”“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條件,“當事人無主觀錯誤”要由當事人證明,而不是由行政機關自身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73條中的規定,食品廣告的內容應當真實合法,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17條中規定,除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廣告涉及疾病治療功能,并不得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使推銷的商品與藥品、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廣西柳鋼雀豐商貿有限公司在詳情介紹中明確表述“吃花生油可以降低心腦血管疾病、抗衰老”,難道“降低心腦血管疾病”不涉及疾病預防嗎?申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也充分證明商戶銷售的商品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廣告法》、《食品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具有相應罰則,申請人的舉報完全符合《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九條全部規定,被申請人對應當立案的案件不予立案,程序違法,應予撤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舉報人對行政機關就舉報事項作出的處理或者不作為行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復議申請人資格問題的答復》(<2013>行他字第14號)明確,根據《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一款及《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的有關規定,申請人具有行政復議申請資格,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三)要求行政機關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責任的。申請人曾在舉報中要求行政機關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責任,故被申請人作出的舉報回復的行政行為與申請人有直接的利害關系,請求復議機關支持申請人復議請求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根據《行政復議法》和《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行政部門作出行政行為時,有義務告知行政相對人相關的救濟途徑,以確保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得到保障。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答復未告知申請人法律救濟途徑屬程序違法。
綜上,被申請人適用法律錯誤,請求復議機關依法、公正作出復議裁決。
被申請人稱:
一、申請人舉報的情況
2024年9月9日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的《關于“花生油”的實名制投訴舉報材料》信件,反映其在廣西XXXX有限公司在XX商城開設的店鋪“柳州XXX食品店”購買了一款花生油,發現該店鋪在網頁宣傳:“吃花生油的好處是什么:降低心腦血管疾病、抗衰老、抗氧化。花生油含有豐富的維生素 E:能夠為機體補充豐富的維生素E,因為花生油當中含有豐富的維生素E,通過吃花生油補充維生素 E,在抗氧化、抗衰老、降低心腦血管疾病發生率方面的好處非常明顯。能夠促進脂溶性營養素的吸收,尤其是對于脂溶性維生素A、D、E、K有很好的促進吸收的好處”。申請人認為上述內容違反了《食品安全法》、《廣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請求事項被申請人依法予以處罰,給予其獎勵,要求廣西XXXX有限公司退貨、賠償損失及被申請人書面答復處理結果。
申請人還提供了交易快照、產品照片、申請人身份證、訂單信息、交易快照復印件各一份。
二、投訴舉報處理的情況
被申請人執法人員于2024年9月12日對被投訴舉報人廣西XXXX有限公司進行檢查,該公司在XX商城開設的店鋪“柳州XXX食品店”銷售花生油預包裝食品,該花生油外包裝標注“執行標準為:GB/T1534-2017,生產許可證號:SC12445020500032”,該花生油銷售頁面標注“吃花生油的好處是什么 降低心腦血管疾病? 抗衰老 抗氧化”、“花生油含有豐富的維生素E”、“能夠為機體補充豐富的維生素E,因為花生油當中含有豐富的維生素E,通過吃花生油補充維生素E,在抗氧化、抗衰老、降低心腦血管疾病發生率方面的好處非常明顯。能夠促進脂溶性營養素的吸收,尤其是對于脂溶性維生素 A、D、E、K有很好的促進吸收的好處”的內容文字。被投訴舉報人向被申請人執法人員出示以上內容文字的來源出處。被申請人認為,以上文字內容是對花生油這類物質營養成分的以及補充維生素E的好處的客觀描述,并未明確指出被投訴舉報人銷售的該款預包裝食品花生油具有治療效果。
被申請人于2024年9月19日通過12315平臺推送短信告知申請人予以受理。2024年9月30日被申請人通過12315網上平臺告知申請人對其舉報事項不予立案,并將如下結果通過短信告知申請人:“您好!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相關規定,您的舉報編號XXXXXXXX。我局執法人員到位于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市XX路XXX號(XX生活一區)的廣西XXXX有限公司進行檢查,該公司正在XX商城開設的店鋪“柳州XXX食品店”銷售雀豐壓榨一級花生油,銷售頁面標注“吃花生油的好處是什么”、“花生油含有豐富的維生素E”、“能夠為機體補充豐富的維生素E,因為花生油當中含有豐富的維生素E,通過吃花生油補充維生素E,在抗氧化、抗衰老、降低心腦血管疾病發生率方面的好處非常明顯。能夠促進脂溶性營養素的吸收,尤其是對于脂溶性維生素A、D、E、K有很好的促進吸收的好處。”的內容文字,以上文字信息是對花生油這類物質的功能進行客觀陳述,并未涉及該公司銷售的雀豐壓榨一級花生油具有疾病預防、治療等功能,廣西XXXX有限公司出示以上內容文字的信息來源出處,被申請人認定該產品未涉及宣傳疾病治療,該公司未違反《食品安全法》和《廣告法》、《反不正當競爭條例》的規定。綜上,被申請人對投訴人反映的事宜不予立案。
綜上,被申請人處理作出的投訴答復程序合法,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依據正確,應予以維持。
經審理查明:
被申請人于2024年9月9日收到申請人的《關于“花生油”的實名制投訴舉報材料》信件,反映其在廣西XXXX有限公司在XX商城開設的店鋪“柳州XXX食品店”購買了一款花生油,發現該店鋪在網頁宣傳:“吃花生油的好處是什么:降低心腦血管疾病、抗衰老、抗氧化。花生油含有豐富的維生素 E:能夠為機體補充豐富的維生素E,因為花生油當中含有豐富的維生素E,通過吃花生油補充維生素 E,在抗氧化、抗衰老、降低心腦血管疾病發生率方面的好處非常明顯。能夠促進脂溶性營養素的吸收,尤其是對于脂溶性維生素A、D、E、K有很好的促進吸收的好處”。申請人認為上述內容違反了《食品安全法》、《廣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請求事項被申請人依法予以處罰,給予其獎勵,要求廣西XXXX有限公司退貨、賠償損失及被申請人書面答復處理結果。被申請人于2024年9月19日受理申請人的投訴事項,并于當日通過12315平臺短信推送告知申請人予以受理。
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被申請人執法人員于2024年9月12日對被投訴舉報人廣西XXXX有限公司進行檢查,該公司在XX商城開設的店鋪“柳州XXX食品店”銷售花生油預包裝食品,該花生油外包裝標注“執行標準為:GB/T1534-2017,生產許可證號:SC12445020500032”,該花生油銷售頁面標注“吃花生油的好處是什么 降低心腦血管疾病? 抗衰老 抗氧化”、“花生油含有豐富的維生素E”、“能夠為機體補充豐富的維生素E,因為花生油當中含有豐富的維生素E,通過吃花生油補充維生素E,在抗氧化、抗衰老、降低心腦血管疾病發生率方面的好處非常明顯。能夠促進脂溶性營養素的吸收,尤其是對于脂溶性維生素 A、D、E、K有很好的促進吸收的好處”的內容文字。被投訴舉報人向被申請人執法人員出示以上內容文字的來源出處。被申請人認為,以上文字內容是對花生油這類物質營養成分的以及補充維生素E的好處的客觀描述,并未明確指出被投訴舉報人銷售的該款預包裝食品花生油具有治療效果。被申請人決定對申請人的舉報事項不予立案,并于2024年9月30日通過12315網上平臺告知申請人。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2024年9月30日作出舉報事項不予立案告知短信,于2024年11月19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請求1、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舉報不予立案告知短信,責令被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對申請人的舉報重新處理;2、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投訴不予立案的告知短信,責令被申請人依法組織調解。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證明:1.申請人《關于“花生油”的實名制投訴舉報材料》信件及其所附材料;2.全國12315平臺錄單情況及流轉情況;3.2024年9月12日被申請人對被投訴舉報人進行檢查的圖片;4.被投訴舉報人向被申請人執法人員出示以上內容文字的來源出處;5.被申請人通過12315平臺推送短信告知申請人予以受理及處理情況的截圖。
本機關認為:
一、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二款“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投訴舉報處理工作。”的規定,被申請人具有在處理柳北區范圍內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工作的法定職權。
二、被申請人于2024年9月9日收到申請人的《關于“花生油”的實名制投訴舉報材料》信件,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七條的規定,被申請人將申請人的《投訴舉報信》內的投訴事項和舉報事項分別處理。被申請人于2024年9月19日受理申請人的投訴事項,并于當日通過12315平臺短信推送告知申請人予以受理。經被申請人組織被投訴人進行調解,被投訴人認為其沒有違反相關法律法規,不存在違法行為,拒絕調解。被申請人于2024年11月7日通過12315平臺短信推送告知申請人,投訴辦結情況,但未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告知申請人終止調解。被申請人程序違法。
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條第一款“食品廣告的內容應當真實合法,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食品生產經營者對食品廣告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七條“除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廣告涉及疾病治療功能,并不得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使推銷的商品與藥品、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的規定,食品廣告不得涉及疾病預防和治療功能。本案中,被舉報人所生產的花生油宣傳頁面有“通過吃花生油補充維生素E,在抗氧化、抗衰老、降低心腦血管疾病發生率方面的好處非常明顯。”的宣傳標注,該宣傳提到“降低心腦血管疾病發生率”,很可能被認為是在暗示治療或預防疾病,違反上述法律的規定。被申請人在調查過程中僅僅通過被舉報人提供的內容文字的來源出處就認定被舉報人不存在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行為,認定事實不清,本機關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柳州市柳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陳XX的投訴舉報事項處理認定事實不清,程序錯誤,本機關不予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二)項的規定,決定如下:
1、撤銷柳州市柳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2024年9月30日作出舉報事項不予立案告知短信;
2、撤銷柳州市柳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2024年11月7日作出投訴事項告知短信;
3、責令柳州市柳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陳XX的投訴舉報事項依法重新處理。
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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