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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北政行復〔2024〕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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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北區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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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周XX。
被申請人: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柳北大隊。
申請人請求:撤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書(XXXXX)
申請人稱:當時測量酒精含量只測量一次,沒有重復測量,我覺得不準確,但當時我又害怕不敢說就承認了,事后覺得自己根本沒有喝酒,也達不到酒駕的條件,我當時是太緊張了,不知道怎么說,只能配合交警,我不懂得酒精含量42%是那么要緊的事情,我以為沒事的,后面交警就叫我拿證給他們看,叫我第二天到交警隊處理。
被申請人稱: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條第一款規定: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h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轄區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申請人的交通違法地點在柳州市柳北區XX路,屬于被申請人的管轄范圍,被申請人對其交通違法有處罰的主體資格。
二、被申請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事實
2024年10月25日,根據工作安排,被申請人執勤人員在柳州市柳北區XX路開展交通違法行為專項整治行動。2024年10月25日1時50分許,有一當事人駕駛桂BXXXX號小型汽車行駛至執勤路段,執勤人員使用快速排查酒檢儀發現該駕駛人有飲酒后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嫌疑,遂帶該駕駛員到民警處接受呼氣式酒精檢測儀檢測,檢測結果為42毫克/100毫升,達到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標準,經查詢,桂BXXXX號小型汽車駕駛員名叫周XX,證件號碼為XXXXXX。
三、被申請人作出行政行為的程序合法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條“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轄區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h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交通、建設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有關的道路交通工作。”之規定,被申請人執勤民警對申請人進行檢查,是依法執行職務行為。
2、根據《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工作規范》之規定,執勤人員在XX路使用快速排查酒檢儀對過往車輛進行例行檢查,申請人駕駛桂BXXXX號小型汽車行駛至執勤路段,執勤人員發現其有飲酒后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嫌疑,遂帶其到民警處接受進一步檢查,民警使用呼氣式酒精檢測儀對其進行檢測,檢測結果為42毫克/100毫升,達到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標準,執勤民警當場告知申請人周XX檢測結果,詢問其駕駛車輛前是否飲酒,申請人周XX回答喝啤酒,執勤民警當場詢問周XX對檢測結果是否有異議,申請人周XX回答無異議。民警現場打印呼氣酒精含量檢測單,申請人周XX在檢測單上簽字。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四條第三項,民警依法扣留申請人的駕駛證。
4、申請人飲酒后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被申請人柳北交警大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第一款、《廣西壯族自治區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六十八條第一款對其處以罰款壹仟叁佰元,另依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記12分的行政處罰。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對違法行為的處理,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相當,依法作出的編號為XXXXXX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書》,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于2024年10月25日凌晨1時50分駕駛桂BXXXX號小型汽車行駛至柳州市柳北區XX路被申請人開展交通違法行為專項整治點時,被執勤人員使用快速排查酒檢儀發現申請人涉嫌飲酒后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遂帶申請人至民警處接受呼氣式酒精檢測儀檢測,檢測結果為42毫克/100毫升,達到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標準,執勤民警當場告知申請人檢測結果,申請人當場對于檢測結果未提出異議,并且在執法現場承認自己喝啤酒的事實。執勤民警現場打印呼氣酒精含量檢測單,申請人在檢測單上簽字,并確認對檢測結果無異議。申請人的行為已構成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申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一款“執行職務的交通警察認為應當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人給予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處罰的,可以先予扣留機動車駕駛證,并在二十四小時內將案件移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規定,對申請人采取扣留駕駛證的行政強制措施。2024年10月28日,申請人來到被申請人處處理違法行為,被申請人依法向申請人送達了《行政案件權利義務告知書》,申請人在該告知書上簽名確認。2024年10月28日9時45分,被申請人對申請人制作了《詢問筆錄》,申請人在筆錄中承認了其酒后駕駛車輛的事實。隨后,申請人結合在案證據,對申請人制作了《行政處罰告知筆錄》,告知申請人擬受到的行政處罰,以及申請人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申請人不提出陳述和申辯,并在《行政處罰告知筆錄》上簽名按印。申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不得駕駛機動車。”之規定,被申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第一款“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廣西壯族自治區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六十八條第一款“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1300元罰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1800元罰款。”的規定,被申請人制作了柳公(交)行罰決字〔2024〕XXXXXX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書》,對申請人處以壹仟叁佰元,暫扣機動車駕駛證6個月的行政處罰,并根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一項“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交通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12分:(一)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的規定,對申請人的違法行為記12分。被申請人當場將處罰決定書送達給申請人,申請人在處罰決定書上簽署“無異議”,并簽名捺印。申請人對該行政處罰決定書不服,于2024年11月22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請求撤銷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柳北大隊作出的柳公(交)行罰決字〔2024〕XXXXXX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書》。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1.編號:XXXXXX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書》復印件;2.編號:XXXXXX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復印件;3.呼氣酒精含量檢驗單復印件;4.機動車牌號桂BXXXX號小型汽車的車輛現場指認照片打印件2張;5.呼氣式酒精含量檢測現場照片2張;6《行政案件權利義務告知書》復印件;7.《詢問筆錄》復印件;8.《行政處罰告知筆錄》復印件;9.申請人身份證、駕駛證、行駛證復印件;10.現場執法記錄儀視頻。
本機關認為: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條“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轄區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h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交通、建設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有關的道路交通工作。”被申請人有依法處理柳北區范圍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定職責。
二、2024年10月25日凌晨1時50分,申請人駕駛桂BXXXX號小型汽車行駛至柳州市柳北區XX路被申請人開展交通違法行為專項整治點時,被申請人執勤人員使用快速排查酒檢儀檢查發現申請人涉嫌飲酒后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執勤人員遂帶申請人至民警處接受呼氣式酒精檢測儀檢測,檢測結果為42毫克/100毫升,達到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標準,執勤民警依法對申請人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并告知申請人到被申請人處進行處理。被申請人當場對申請人采取扣留駕駛證的強制措施。2024年10月28日,申請人到被申請人處處理其違法行為,被申請人對申請人制作了《詢問筆錄》。經被申請人調查,并結合在案證據,被申請人認為申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第一款、《廣西壯族自治區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2024年10月28日,被申請人對申請人制作了《行政處罰告知筆錄》,告知申請人擬受到的行政處罰,并告知申請人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申請人當場不提出陳述、申辯,并在《行政處罰告知筆錄》上簽名捺印。隨后,被申請人對申請人作出了柳公(交)行罰決字〔2024〕XXXXXX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書》,對申請人作出罰款壹仟叁佰元,暫扣機動車駕駛證6個月的行政處罰,并根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一項的規定,對申請人的違法行為記12分,被申請人當場向申請人送達該處罰決定書,申請人在處罰決定書上簽署“無異議”,并簽名捺印。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程序合法,本機關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柳北大隊? 于2024年10月28日作出的柳公(交)行罰決字〔2024〕XXXXXX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本機關予以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決定如下:
維持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柳北大隊于2024年10月28日作出的柳公(交)行罰決字〔2024〕XXXXXX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書》。
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柳州市柳南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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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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