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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北政行復〔2024〕9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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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北區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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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王XX。
被申請人:柳州市柳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履行法定職責,于2024年12月17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依法已予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確認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辦結并告知申請人的行政行為違法。
申請人稱:
申請人于2024年4月11日在XX店鋪“XXXX供應鏈”購買的削皮刀,購買后發現案涉產品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的情況。
申請人認為第三人銷售的涉案產品侵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請求行政機關處置加害人法律責任,收集民事權益救濟的證據,后申請人于2024年6月9日通過掛號信形式投訴舉報至被申請人處,距離今日2024年11月28日仍未收到被申請人的任何回復。
被申請人的行為違反了《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以及《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的相關規定,請求復議機關確認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辦結并告知申請人的行政行為違法。
綜上,依據《行政復議法》,請求復議機關支持申請人的復議請求。
被申請人稱:
一、申請人投訴舉報的情況。
2024年6月11日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的投訴舉報信,反映其于2024年4月11日在XX店鋪(柳州市柳北區XX路XX巷XX號XX單元XX號柳州市柳北區XXXX百貨店)“XXXX供應鏈”購買的削皮刀,共計:XX元訂單編號:XXXXXX。本人收到貨后發現無執行標準無廠名廠址無材質信息。
申請人投訴舉報信中提供了投訴舉報書1份、被投訴舉報產品圖片1張、購物證據圖片3張。
二、投訴舉報處理的情況。
被申請人執法人員于2024年6月20日對柳州市柳北區XXXX百貨店現場進行核查,該店登記地址為一民房4樓,現場未見開門營業,敲門無人應答。網上未發現被投訴舉報信息,由于無法現場核查,執法人員聯系被投訴舉報人了解情況,其表示不知相關情況。因證據不足以證實被舉報人存在違法行為,不符合《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立案條件,被申請人決定不予立案。2024年6月21日被申請人通過全國12315平臺短信告知申請人予以受理,2024年7月3日被申請人通過全國12315平臺對申請人進行了回復。舉報件回復內容:經查,舉報事項不予立案,理由:我局執法人員現場核查,被舉報處為一民房4樓,現場未見開門營業,敲門無人應答。網上未發現被舉報信息,由于無法現場核查,執法人員聯系被舉報人了解情況,其表示不知相關情況。目前證據不足以證實被舉報人存在違法行為,我局依法不予立案。投訴件回復內容:我局執法人員現場核查,被投訴處為一民房4樓,現場未見開門營業,敲門無人應答。網上未發現被投訴信息,由于無法現場核查,執法人員聯系被投訴人了解情況,其表示不知相關情況,所以拒絕對此事進行調解。由于被投訴人拒絕調解,我局依法終止調解。
經審理查明:
申請人于2024年6月9日通過掛號信形式投訴舉報至被申請人處。被申請人于2024年6月11日收到申請人的投訴舉報信,反映其于2024年4月11日在XX店鋪(柳州市柳北區XX路XX巷XX號XX單元XX號柳州市柳北區XXXX百貨店)“XXXX供應鏈”購買的削皮刀,共計:XX元訂單編號:XXXXXX。申請人收到貨后發現無執行標準無廠名廠址無材質信息。被申請人于2024年6月21日受理申請人的投訴事項,并于當日通過12315平臺短信推送告知申請人對其投訴事項予以受理。經被申請人聯系被投訴人,被投訴人表示不知相關情況,所以拒絕對此事進行調解。由于被投訴人拒絕調解,被申請人依法終止調解,并于2024年7月3日通過全國12315平臺短信推送對申請人進行了回復。
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被申請人執法人員于2024年6月20日對柳州市柳北區XXXX百貨店現場進行核查,該店登記地址為一民房4樓,現場未見開門營業,敲門無人應答。網上未發現被投訴舉報信息,由于無法現場核查,執法人員聯系被投訴舉報人了解情況,其表示不知相關情況。因證據不足以證實被舉報人存在違法行為,不符合《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立案條件,被申請人決定不予立案。2024年7月3日被申請人通過全國12315平臺短信推送對申請人進行了回復。
申請人未收到被申請人的任何回復,認為被申請人未履行法定職責,于2024年12月17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請求確認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辦結并告知申請人的行政行為違法。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證明:1.申請人《投訴舉報書》信件及其所附材料;2.被申請人簽收投訴舉報件、投訴舉報件錄入全國12315平臺的截圖及投訴舉報件受理記錄;3.快手店鋪“XXXX供應鏈”證照及商品發貨地頁面截圖;4.投訴舉報件投訴、舉報結果告知短信推送截圖;5.2024年6月20日被申請人執法人員到位于柳州市柳北區XX路XX巷XX號XX單元XX號對柳州市柳北區XXXX百貨店進行現場檢查照片2張。
本機關認為:
一、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二款“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投訴舉報處理工作。”的規定,被申請人具有在處理柳北區范圍內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工作的法定職權。
二、申請人于2024年6月9日通過掛號信形式投訴舉報至被申請人處。被申請人于2024年6月11日收到申請人的投訴舉報信,反映其于2024年4月11日在XX店鋪(柳州市柳北區XX路XX巷XX號XX單元XX號柳州市柳北區XXXX百貨店)“XXXX供應鏈”購買的削皮刀,共計:XX元訂單編號:XXXXXX。申請人收到貨后發現無執行標準無廠名廠址無材質信息。被申請人于2024年6月21日受理申請人的投訴事項,并于當日通過12315平臺短信推送告知申請人對其投訴事項予以受理。被申請人告知申請人對其投訴事項予以受理的時限超過《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所規定的七個工作日回復時限,程序違法。
經被申請人聯系被投訴人,被投訴人表示不知相關情況,所以拒絕對此事進行調解。由于被投訴人拒絕調解,被申請人依法終止調解,并于2024年7月3日通過全國12315平臺短信推送對申請人進行了回復,被申請人作出的調解終止回復短信符合《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五)項、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
三、被申請人執法人員于2024年6月20日對柳州市柳北區XXXX百貨店現場進行核查,并現場電話聯系了被舉報人,僅以被投訴舉報人表示不知相關情況,就以證據不足為由對申請人的舉報事項不予立案,沒有要求被舉報人來到現場核實案件情況,也沒有聯系申請人進一步了解情況,被申請人未窮盡手段對案件進行調查取證,導致對案件認定事實不清,本機關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柳州市柳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王XX的投訴舉報事項處理認定事實不清,程序錯誤,本機關不予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二)項的規定,決定如下:
1、撤銷柳州市柳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2024年7月3日作出舉報事項不予立案告知短信。
2、撤銷柳州市柳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2024年7月3日作出投訴事項告知短信;
3、責令柳州市柳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王xx的投訴舉報事項依法重新處理。
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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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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