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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北政行復〔2024〕9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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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北區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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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廣西XXXX有限責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高XX。
被申請人:柳州市柳北區綜合行政執法局。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2024年12月2日作出的柳柳北城管查決字〔2024〕第X號《查封決定書》,于2024年12月19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依法已予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被申請人2024年12月2日作出的柳柳北城管查決字〔2024〕第X號《查封決定書》。
申請人稱:
被申請人在XX路X號南面所建建筑物為集裝箱式活動板房,根據柳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關于印發《柳州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豁免項目清單的通知》政策,本建筑物屬于豁免范疇,無需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被申請人稱:
一、案涉建筑物不屬于《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豁免范疇。
經被申請人現場調查并根據申請人所提供的《柳州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豁免項目清單(第一批)》,案涉建筑物為鋼架結構,且總面積達到了180平方米,整體結構及建筑物用途不屬于《柳州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豁免項目清單(第一批)》的豁免范疇,申請人基于該豁免而主張無需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理由不成立。
二、被申請人作出查封決定的事實清楚,證據及法律依據充分,程序合法。
被申請人對該案件進行立案后,2024年11月19日被申請人工作人員在案涉建筑物處下達了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和調查通知書,調查階段由于無相關利害關系人出面確認,在勝利街道辦工作人員的見證下,對現場進行了勘驗,確認了案涉建筑物為鋼架結構,壹層,未建好,面積為120平方米。2024年11月29日被申請人工作人員再次到現場進行復查,復查階段發現該建筑物仍在繼續建設,續建第一層以及加建第二層,加建面積為60平方米,總面積為180平方米。因申請人涉嫌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在被申請人下達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后,仍未停止違法建設行為,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發現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正在進行建設的,責令停止建設后,當事人仍不停止建設的,經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成,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繼續建設部分等措施”,遂于2024年12月2日對該建筑物下達查封決定書,將案涉有關場所、設施或者物品進行了查封,查封行為嚴格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該查封行為事實清楚,證據和法律依據充分,程序合法。
綜上所述,申請人的違法事實成立,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的違法建筑進行查封的行為程序合法,事實清楚,證據和法律依據充分,不存在過錯行為,請求復議機關依法維持柳柳北城管查決字〔2024〕第X號《查封決定書》。
經審理查明:2024年11月19日,被申請人對案涉建筑物涉嫌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進行立案,并于當日向XX路X號南面建設建筑物利害關系人送達了柳柳北城管責停通字〔2024〕第XXX號《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以及柳柳北城管調字〔2024〕第XXX號《調查通知書》;由于調查階段無相關利害關系人出面確認,在勝利街道辦工作人員的見證下,被申請人對現場進行了勘驗,制作了《現場勘驗(檢查)筆錄》。2024年11月29日本機關工作人員再次到現場進行復查,復查階段發現該建筑物仍在繼續建設,續建第一層以及加建第二層,加建面積為60平方米,總面積為180平方米。因申請人涉嫌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在本機關下達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后,仍未停止違法建設行為,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發現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正在進行建設的,責令停止建設后,當事人仍不停止建設的,經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成,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繼續建設部分等措施”的規定,2024年12月2日,根據柳北政函〔2024〕XX號《柳北區人民政府關于同意授權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對違法建設施工現場采取查封措施的批復》,經機關負責人批準,被申請人對案涉違法建筑物采取了查封施工現場的強制措施。由于無相關利害關系人出面確認,在勝利街道辦工作人員的見證下現場制作了《現場查封筆錄》,并在現場張貼了柳柳北城管查決字〔2024〕第X號《查封決定書》。申請人對該查封決定書不服,于2024年12月19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請求撤銷被申請人2024年12月2日作出的柳柳北城管查決字〔2024〕第X號《查封決定書》。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證明:1、柳柳北城管立字〔2024〕第XXX號《立案審批表》復印件;2、柳柳北城管責改通字〔2024〕第XXX號《責令改正違法行為通知書》及送達回證復印件;3、柳柳北城管調字〔2024〕第XXX號《調查通知書》復印件;4、《現場勘驗筆錄》復印件;5、《先行登記保存證據通知書》復印件;6、《承諾書》、身份證復印件;7《現場勘驗(檢查)筆錄》復印件;8、責令改正復查記錄復印件;9、柳北政函〔2024〕24號《柳北區人民政府關于同意授權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對違法建設施工現場采取查封措施的批復》復印件;10、柳州市柳北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相關事項審批表復印件;11、柳柳北城管查決字〔2024〕第X號《查封決定書》、送達回證及送達照片復印件;12、《現場查封筆錄》復印件;13、見證人工作證復印件;14、查封視頻。
本機關認為:
一、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工作的決定》(國發〔2002〕17號)、《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同意柳州市開展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批復》及《柳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柳州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實施辦法的通知》(柳政發〔2005〕76號)文件規定,由柳州市的市、城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相對集中行使城市規劃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未經規劃部門審批建設建筑物、構筑物的行政處罰權。因此,被申請人具有在柳北區范圍內對違法建筑進行行政處罰的行政職權。
二、2024年11月19日,被申請人對案涉建筑物涉嫌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進行立案,并于當日向XX路X號南面建設建筑物利害關系人送達了柳柳北城管責停通字〔2024〕第XXX號《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2024年11月29日被申請人工作人員再次到現場進行復查,復查階段發現該建筑物仍在繼續建設,續建第一層以及加建第二層,加建面積為60平方米,總面積為180平方米。因申請人涉嫌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在被申請人下達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后,仍未停止違法建設行為,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2024年12月2日,根據柳北政函〔2024〕24號《柳北區人民政府關于同意授權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對違法建設施工現場采取查封措施的批復》,經機關負責人批準,被申請人對案涉違法建筑物采取了查封施工現場的強制措施。由于無相關利害關系人出面確認,在勝利街道辦工作人員的見證下現場制作了《現場查封筆錄》,并在現場張貼了柳柳北城管查決字〔2024〕第X號《查封決定書》。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強制措施程序合法。
三、結合本案勘驗情況,案涉建筑物為鋼架結構,且總面積達到了180平方米,整體結構及建筑物用途不屬于《柳州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豁免項目清單(第一批)》的豁免范疇,申請人基于該豁免而主張無需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理由不成立。
綜上所述,柳州市柳北區綜合行政執法局作出的柳柳北城管查決字〔2024〕第X號《查封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本機關予以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決定如下:
維持柳州市柳北區綜合行政執法局2024年12月2日作出的柳柳北城管查決字〔2024〕第X號《查封決定書》。
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柳州市柳南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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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柳州市柳北區人民政府
????????????????????????????? 2025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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