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到“單用途商業預付卡”很多市民朋友不理解,但VIP消費卡相信大家一定不陌生,日前眾多企業或單位都推出能吸引消費者的打折促銷活動,推薦市民朋友辦理該企業的VIP消費卡。VIP卡不僅簡約、方便還能省錢,因此獲得很多市民朋友的青睞。然而一些企業由于經營不善,導致業務下滑后被迫停業,所謂的VIP卡便失去了自身價值,大量消費者由于提前辦卡充值消費而深受其害。而我們熟悉的VIP卡僅是今天向市民普及“單用途商業預付卡” 的一種形式。為讓廣大市民能更熟悉商業預付卡,遭受侵權時能更好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現向市民普及《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部分法律知識。
一、單用途商業預付卡具體含義
單用途商業預付卡是指前款規定的企業發行的,僅限于在本企業或本企業所屬集團或同一品牌特許經營體系內兌付貨物或服務的預付憑證,包括以磁條卡、芯片卡、紙券等為載體的實體卡和以密碼、串碼、圖形、生物特征信息等為載體的虛擬卡。
二、實施背景
為加強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防范資金風險。針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展單用途商業預付卡業務從事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居民服務業的企業法人,商務部《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于2012年8月24日商務部第68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并予以公布,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三、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發行與服務
(一)企業可發行記名卡和不記名卡,記名卡可掛失。發卡企業應在實體卡卡面上記載發卡企業名稱及聯系方式、卡號、使用規則、注意事項等。集團發卡企業還應標明集團名稱,品牌發卡企業應標明統一的企業標志或注冊商標。虛擬卡也應記載上述信息。已備案的發卡企業可標明備案編號。(二)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應公示或向購卡人提供單用途卡章程,并應購卡人要求簽訂購卡協議。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應履行提示告知義務,確保購卡人知曉并認可單用途卡章程或協議內容。(三)單用途卡章程和購卡協議應包括以下內容:(1)單用途卡的名稱、種類和功能;(2)單用途卡購買、充值、使用、退卡方式,記名卡還應包括掛失、轉讓方式;(3)收費項目和標準;(4)當事人的權利、義務;(5)糾紛處理原則和違約責任;(6)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事項。
四、企業與購卡人辦卡、發卡、退卡等其他規范性條例
(一)個人或單位購買(含充值,下同)記名卡的,或一次性購買1萬元(含)以上不記名卡的,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應要求購卡人及其代理人出示有效身份證件,并留存購卡人及其代理人姓名或單位名稱、有效身份證件號碼和聯系方式。 (二)個人有效身份證件包括居民身份證、戶口簿、軍人身份證件、武警身份證件、港澳臺居民通行證、護照等。單位有效身份證件包括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等。 (三)發卡企業和售卡企業應保存購卡人的登記信息5年以上。 (四)發卡企業和售卡企業應對購卡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保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向第三方提供。 (五)發卡企業和售卡企業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具發票。 (六)單張記名卡限額不得超過5000元,單張不記名卡限額不得超過1000元。單張單用途卡充值后資金余額不得超過前款規定的限額。 (七)記名卡不得設有效期;不記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對超過有效期尚有資金余額的不記名卡應提供激活、換卡等配套服務。 (八)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應依單用途卡章程或協議約定,提供退卡服務。辦理退卡時,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應要求退卡人出示有效身份證件,并留存退卡人姓名、有效身份證件號碼、退卡卡號、金額等信息。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應將資金退至與退卡人同名的銀行賬戶內,并留存銀行賬戶信息。卡內資金余額不足100元(含)的,可支付現金。發卡企業終止兌付未到期單用途卡的,發卡企業和售卡企業應向持卡人提供免費退卡服務,并在終止兌付日前至少30日在備案機關指定的媒體上進行公示。
五、違法相關措施
發卡企業如違反《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相關規定的,將受到地方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或備案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處罰;逾期仍不改正的,還將處以相應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實施處罰的商務主管部門在指定媒體上公示處罰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