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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柳北區新聞出版局權責清單
序號 | 權力分類 | 權力清單 | 責任清單 | 備注 | ||||
項目名稱 | 子項 | 實施層級 | 設定依據 | 責任事項 | 責任事項依據 | |||
1 | 行政許可 | 電影放映單位設立審批 | ? | 縣級 |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影產業促進法》第二十四條:企業、個體工商戶具有與所從事的電影放映活動相適應的人員、場所、技術、和設備等條件的,經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電影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從事電影院等固定放映場所電影放映活動。 第二十五條:依照本法規定負責電影發行、放映活動審批的電影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對符合條件的,予以批準,頒發電影發行經營許可證或者電影放映經營許可證,并予以公布;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批準,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2.【行政法規】《電影管理條例》(2001年國務院令第342號)第三十八條:設立電影放映單位,應當向所在地縣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電影行政部門提出申請。所在地縣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電影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6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批準的,發給《電影放映經營許可證》,申請人持《電影放映經營許可證》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依法領取營業執照;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三十九條:電影發行單位、電影放映單位變更業務范圍,或者兼并其他電影發行單位、電影放映單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設立新的電影發行單位、電影放映單位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三十七條或者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應的登記手續。 3.《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中明確將“電影放映單位設立、變更業務范圍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審批”下放到“縣級人民政府廣播電影電視行政部門”。 | 1.受理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按照政策規定對書面材料進行審查,提出是否同意審批的初步意見,告知申請人、利害相關人享有聽證權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許可,向社會公告,并舉行聽證。 3.決定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法定告知(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4.送達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送達審批決定。 5.事后監管責任:責任部門對審批后的相關事宜實施監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條:行政機關應當將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有關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等在辦公場所公示。申請人要求行政機關對公示內容予以說明、解釋的,行政機關應當說明、解釋、提供準確、可靠的信息。 2.【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二條:行政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五)申請事項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 3.【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四條:行政機關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機關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當場作出書面的行政許可決定。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行政機關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 4.【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十條:行政機關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應當予以公開,公眾有權查閱。 第四十四條:行政機關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送達行政許可證,或者加貼標簽、加蓋檢驗、檢測、檢疫印章。 5.【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一條: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監督制度,通過核查反映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情況的有關材料,履行監督責任。 | ? |
2 | 行政許可 | 出版物零售業務經營許可 | ? | 縣級 | 1.【行政法規】《出版管理條例》(2001年國務院令第343號公布,2020年國務院令第732號修訂)第三十五條:單位從事出版物批發業務的,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審核許可,取得《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從事出版物零售業務的,須經縣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審核許可,取得《出版物經營許可證》。 第三十七條: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變更《出版物經營許可證》登記事項,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2.【部門規章】《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2016年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商務部令第10號)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出版物發行活動及其監督管理。本規定所稱出版物,是指圖書、報紙、期刊、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本規定所稱發行,包括批發、零售以及出租、展銷等活動。批發是指供貨商向其他出版物經營者銷售出版物。零售是指經營者直接向消費者銷售出版物。 第三條:國家對出版物批發、零售依法實行許可制度。從事出版物批發、零售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憑出版物經營許可證開展出版物批發、零售活動;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出版物批發、零售活動。 第十條:單位、個人申請從事出版物零售業務,須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審批??h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批準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頒發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并報上一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其中門店營業面積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應同時報省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不予批準的,應當向申請單位、個人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九條: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的單位、個人變更出版物經營許可證登記事項,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應當依照本規定到原批準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審批手續。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批準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換發出版物經營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應當向申請單位、個人書面說明理由。 | 1.受理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按照政策規定對書面材料進行審查,提出是否同意審批的初步意見,告知申請人、利害相關人享有聽證權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許可,向社會公告,并舉行聽證。 3.決定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法定告知(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4.送達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送達審批決定。 5.事后監管環節責任:分管領導對審批后的相關事宜實施監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條:行政機關應當將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有關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等在辦公場所公示。申請人要求行政機關對公示內容予以說明、解釋的,行政機關應當說明、解釋,提供準確、可靠的信息。 2.【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四條:行政機關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機關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當場作出書面的行政許可決定。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行政機關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 3.【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二條:行政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五)申請事項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 4.【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十四條:行政機關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送達行政許可證件,或者加貼標簽、加蓋檢驗、檢測、檢疫印章。 5.【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一條: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監督制度,通過核查反映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情況的有關材料,履行監督責任。 | ? |
3 | 行政檢查 | 對印刷企業的監督檢查 | ? | 市、縣級 | 1.【行政法規】《出版管理條例》(2001年10月25日國務院令第343號,根據2016年2月6日發布的國務院令第666號修訂)第六條第二款: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出版管理的部門(以下簡稱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出版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h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出版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2.【行政法規】《印刷業管理條例》(2001年國務院令第315號公布,2020年國務院令第732號修訂)第四條: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主管全國的印刷業監督管理工作??h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出版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印刷業監督管理工作。 | 1.告知責任:對違法事實、處理依據、處理意見告知,聽取當事人陳述申辯。 2.檢查責任:檢查應按有關程序進行,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檢查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檢查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處理責任:對違法事實、證據資料、調查程序、法律適用、當事人陳述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初步處理意見。 4.監督責任:新聞出版管理部門進行事中事后監管。 | 1.【部門規章】《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管理辦法》(2011年文化部令第52號)第二十二條:在調查或者執法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名,并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執法證件。當事人及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并協助調查或者檢查。執法人員應當制作調查詢問或者現場檢查筆錄,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核對無誤后,由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拒絕的,由2名以上執法人員在筆錄上注明情況并簽名。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2.【部門規章】《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管理辦法》(2011年文化部令第52號)第十九條:在作出行政處罰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執法人員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并制作筆錄,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復核,經復核成立的應當采納。 | 按照柳州市新聞出版(版權)、電影市場及“掃黃打非”行政執法工作機制,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同時也負責日常檢查 |
4 | 行政檢查 | 對電影活動的監督檢查 | ? | 市、縣級 |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影產業促進法》第八條:國務院電影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電影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電影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電影工作??h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電影工作。第四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影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電影活動的日常監督管理,受理對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的投訴、舉報,并及時核實、處理、答復;將從事電影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法規定受到行政處罰的情形記入信用檔案,并向社會公布。 2.【行政法規】《電影管理條例》(2001年國務院令第342號)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電影的行政部門(以下簡稱電影行政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電影管理工作。 | 1.告知責任:對違法事實、處理依據、處理意見告知,聽取當事人陳述申辯。 2.檢查責任:檢查應按有關程序進行,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檢查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檢查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處理責任:對違法事實、證據資料、調查程序、法律適用、當事人陳述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初步處理意見。 4.監督責任:電影部門進行事中事后監管。 | 1.【部門規章】《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管理辦法》(2011年文化部令第52號)第二十二條:在調查或者執法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名,并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執法證件。當事人及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并協助調查或者檢查。執法人員應當制作調查詢問或者現場檢查筆錄,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核對無誤后,由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拒絕的,由2名以上執法人員在筆錄上注明情況并簽名。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2.【部門規章】《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管理辦法》(2011年文化部令第52號)第十九條:在作出行政處罰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執法人員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并制作筆錄,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復核,經復核成立的應當采納。 | |
5 | 行政檢查 | 對出版物批發、零售單位的監督檢查 | ? | 市、縣級 | 1.【行政法規】《出版管理條例》(2001年國務院令第343號公布,2020年國務院令第732號修訂)第六條第二款: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出版管理的部門(以下簡稱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出版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出版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2.【部門規章】《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2016年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商務部令第10號)第四條第二款: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出版物發行活動的監督管理,制定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出版物發行業發展規劃。省級以下各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出版物發行活動的監督管理。 | 1.告知責任:對違法事實、處理依據、處理意見告知,聽取當事人陳述申辯。 2.檢查責任:檢查應按有關程序進行,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檢查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檢查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處理責任:對違法事實、證據資料、調查程序、法律適用、當事人陳述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初步處理意見。 4.監督責任:電影部門進行事中事后監管。 | 1.【部門規章】《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管理辦法》(2011年文化部令第52號)第二十二條:在調查或者執法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名,并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執法證件。當事人及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并協助調查或者檢查。執法人員應當制作調查詢問或者現場檢查筆錄,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核對無誤后,由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拒絕的,由2名以上執法人員在筆錄上注明情況并簽名。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2.【部門規章】《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管理辦法》(2011年文化部令第52號)第十九條:在作出行政處罰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執法人員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并制作筆錄,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復核,經復核成立的應當采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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