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關于預留石碑坪鎮失地
農民三產安置地的建議》協辦意見的函
柳州市北部生態新區管理委員會:
我區收到柳州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關于預留石碑坪鎮失地農民三產安置地的建議》(43號),現將我區協辦意見提供如下:
隨著城市開發建設步伐的加快推進,農村集體土地被依法征收,為確保被征地農民長遠生計得到保障、生活水平不降低,政府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預留了一定數量的土地用于安排各村三產用地,并出臺了一系列政策,如2011年8月9日《柳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柳州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性建設用地上市交易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柳政發〔2011〕55號)、2018年12月29日《柳州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三產用地上市交易部分程序的通知》(柳政發〔2018〕59號)以及2020年2月25日《柳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柳州市征地留用地上市交易規定>的通知》(柳政規〔2020〕5號)。
根據上述政策文件規定,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三產用地,首先需向其所在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申請核定三產用地規模,然后會同有關部門確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三產用地的選址,選址需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要求,否則將影響后續地塊的開發建設。我區一直以來都重視為被征地農民預留三產安置地工作,也指導石碑坪留休村向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北部生態新區分局申請核定留休村三產用地規模。根據《柳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柳州市城中村改造管理辦法>的通知》(柳政辦〔2016〕160號),城中村可按照戶均100m2凈宅基地和人均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面積不高于50m2(含已安排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面積)的標準對村民居住和農村集體經濟發展進行安置。由于石碑坪村、留休村不屬于城中村,故北部生態新區分局反饋尚無法核定其三產用地規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正)、《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10〕96號)等法律文件規定,建議北部生態新區管委會根據新區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要求,盡快制定北部生態新區規劃范圍被征地農民集體“三產用地”安置暫行辦法,明確被征收土地數量安置“三產用地”條件、安置方式等相關可操作內容,在加快新區開發建設的同時,確保被征地農民長久生計得到切實保障。
??柳北區人民政府
??2020年6月4日
(聯系人:傅美招??????電話:0772-2525807)